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銷售不合格產品等行為,嚴重威脅群眾出行安全和城市運行秩序。為有效遏制此類風險隱患,筑牢安全底線,柳州市市場監管局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持續加大執法力度,重拳整治電動自行車市場亂象,查辦了一批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F公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件,警示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守法經營,提醒消費者擦亮眼睛,安全選購和使用電動自行車。
柳北區金成電動車經營部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1日柳北區市場監管局在轄區金成電動車經營部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待售的2輛電動自行車座位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標示圖不一致。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2臺電動自行車進行查封,并委托廣西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均為不合格。
經查實,當事人改裝了2輛電動自行車用于銷售,改裝部位均為:1.將原座位更換成長度為55cm、寬度為20cm的座位;2.將鋰電池專用線改裝成鉛酸電池專用線。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屬于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動力裝置和改裝電動自行車座位的行為。柳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恢復上述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出廠配置,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融安縣綠色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2日,柳州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廣西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依法對融安縣綠色商貿有限公司在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果顯示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尺寸限值、照明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實,2024年11月14日,當事人從廣西綠源電動車有限公司購進2輛綠源電動自行車(型號為TDT24209Z,生產日期:2024年11月08日)并對外銷售。涉案兩臺電動自行車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的規定。
融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電動自行車、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魚峰區張長科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20日,魚峰區市場監管局對張長科經營的店鋪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4輛在售的“臺鈴”電動自行車涉嫌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要求。2025年1月8日,廣西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上述4輛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臺鈴”電動自行車鞍座總長度和蓄電池防篡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強制性標準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經查實,當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開始營業,至檢查時未取得營業執照,期間無違法所得。當事人銷售的涉案“臺鈴”電動自行車鞍座總長度和蓄電池防篡改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的規定。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魚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經檢驗不合格的涉案電動自行車、罰款的行政處罰。
鹿寨縣順華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工業產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7日,鹿寨縣市場監管局對轄區順華電動車行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待售的38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加長,經測量均大于500mm,涉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且店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未見有標價簽,涉嫌未明碼標價銷售商品。
經查實,上述涉嫌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是當事人從供貨商處購進空配(不含電池)車架后,將原裝電動自行車鞍座自行改裝為加長鞍座,并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銷售,改裝的加長鞍座長度均大于500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尺寸限值中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規定,且改裝后其未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鹿寨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柳城縣小周電動車配件總匯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案情簡介:
柳城縣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小周電動車配件總匯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待售的3輛電動自行車(型號:TDR3059Z)存在非法改裝嫌疑。經送廣西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顯示上述車輛均存在“外設蓄電池托架”問題,違反了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中關于蓄電池防篡改的技術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經查實,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構成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貨值金額較小且社會危害性較低,柳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
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如改裝電池、解除限速、加裝電機/控制器/外設蓄電池托架等)看似提升“性能”,實則隱患巨大:這些行為極大增加車輛自燃、爆炸、失控風險,嚴重危及駕乘者及他人安全,并導致交通事故頻發、生命財產損失慘重。一旦發生事故,改裝者需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警示經營者】
強化法律意識,合法合規經營,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規及技術標準;嚴把質量關,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銷售符合國家標準和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及配件;堅決杜絕非法改裝、拼裝、加裝及銷售超標、不合規產品。配合執法、積極整改可降低法律風險。
【提醒消費者】
購買和使用非法改裝或不合規產品,自身權益難以保障且安全隱患極高。應理智選擇合法商家,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符合國家標準、具備CCC認證證書和合格證的電動自行車;注意查驗產品信息,拒絕非法改裝車輛,共同筑牢安全防線,確保安全出行。
柳州市市場監管局將持續打擊制造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加強源頭監管和危害宣傳,不斷提升公眾安全意識。
(來源:柳州市場監管、新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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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銷售不合格產品等行為,嚴重威脅群眾出行安全和城市運行秩序。為有效遏制此類風險隱患,筑牢安全底線,柳州市市場監管局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持續加大執法力度,重拳整治電動自行車市場亂象,查辦了一批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F公布2025年第一批典型案件,警示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守法經營,提醒消費者擦亮眼睛,安全選購和使用電動自行車。
柳北區金成電動車經營部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1日柳北區市場監管局在轄區金成電動車經營部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待售的2輛電動自行車座位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標示圖不一致。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2臺電動自行車進行查封,并委托廣西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均為不合格。
經查實,當事人改裝了2輛電動自行車用于銷售,改裝部位均為:1.將原座位更換成長度為55cm、寬度為20cm的座位;2.將鋰電池專用線改裝成鉛酸電池專用線。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屬于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動力裝置和改裝電動自行車座位的行為。柳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恢復上述非法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出廠配置,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融安縣綠色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2日,柳州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廣西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依法對融安縣綠色商貿有限公司在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抽檢,檢驗結果顯示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尺寸限值、照明項目的檢驗結果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實,2024年11月14日,當事人從廣西綠源電動車有限公司購進2輛綠源電動自行車(型號為TDT24209Z,生產日期:2024年11月08日)并對外銷售。涉案兩臺電動自行車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的規定。
融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電動自行車、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的行政處罰。
魚峰區張長科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20日,魚峰區市場監管局對張長科經營的店鋪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4輛在售的“臺鈴”電動自行車涉嫌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要求。2025年1月8日,廣西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上述4輛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上述“臺鈴”電動自行車鞍座總長度和蓄電池防篡改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強制性標準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經查實,當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開始營業,至檢查時未取得營業執照,期間無違法所得。當事人銷售的涉案“臺鈴”電動自行車鞍座總長度和蓄電池防篡改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 17761-2018)的規定。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魚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經檢驗不合格的涉案電動自行車、罰款的行政處罰。
鹿寨縣順華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工業產品案
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7日,鹿寨縣市場監管局對轄區順華電動車行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待售的38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加長,經測量均大于500mm,涉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且店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未見有標價簽,涉嫌未明碼標價銷售商品。
經查實,上述涉嫌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是當事人從供貨商處購進空配(不含電池)車架后,將原裝電動自行車鞍座自行改裝為加長鞍座,并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銷售,改裝的加長鞍座長度均大于500mm,不符合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尺寸限值中鞍座長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規定,且改裝后其未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的變更。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鹿寨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柳城縣小周電動車配件總匯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案情簡介:
柳城縣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小周電動車配件總匯進行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待售的3輛電動自行車(型號:TDR3059Z)存在非法改裝嫌疑。經送廣西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顯示上述車輛均存在“外設蓄電池托架”問題,違反了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中關于蓄電池防篡改的技術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經查實,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構成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貨值金額較小且社會危害性較低,柳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警示】
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如改裝電池、解除限速、加裝電機/控制器/外設蓄電池托架等)看似提升“性能”,實則隱患巨大:這些行為極大增加車輛自燃、爆炸、失控風險,嚴重危及駕乘者及他人安全,并導致交通事故頻發、生命財產損失慘重。一旦發生事故,改裝者需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
【警示經營者】
強化法律意識,合法合規經營,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規及技術標準;嚴把質量關,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銷售符合國家標準和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及配件;堅決杜絕非法改裝、拼裝、加裝及銷售超標、不合規產品。配合執法、積極整改可降低法律風險。
【提醒消費者】
購買和使用非法改裝或不合規產品,自身權益難以保障且安全隱患極高。應理智選擇合法商家,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符合國家標準、具備CCC認證證書和合格證的電動自行車;注意查驗產品信息,拒絕非法改裝車輛,共同筑牢安全防線,確保安全出行。
柳州市市場監管局將持續打擊制造銷售超標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加強源頭監管和危害宣傳,不斷提升公眾安全意識。
(來源:柳州市場監管、新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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