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渠道和方式
辦理方式:現場辦理
各鄉鎮低保辦理地址 | ||||
序號 | 鄉鎮 | 名稱 | 具體地址 | 電話 |
1 | 鹿寨鎮 | 社會事業辦公室 | 建中東路33號之11 | 6824639 |
2 | 中渡鎮 | 便民服務中心 | 中渡鎮九龍路14號(派出所旁) | 6532627 |
3 | 寨沙鎮 | 社會事業辦公室 | 寨沙鎮新興路128號 | 6552728 |
4 | 平山鎮 | 社會事業辦公室 | 平山鎮新街110號 | 6741779 |
5 | 黃冕鎮 | 社會事業辦公室 | 黃冕鎮黃冕三期林杰超市旁 | 6761006 |
6 | 四排鎮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四排鎮長興路28號 | 6823826 |
7 | 江口鄉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鹿寨縣江口鄉江口街1號 | 6721001/6721789 |
8 | 導江鄉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導江鄉政學路6號 | 6751125 |
9 | 拉溝鄉 | 便民服務中心 | 拉溝鄉拉溝街58號 | 6591055 |
城鎮低保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
2、證明困難材料
3、廣西城鄉低保申請表
4、核對授權書
5、殘疾證、醫院近期(半年)證明、失業登記證
農村低保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
2、證明困難材料
3、廣西城鄉低保申請表
4、核對授權書
5、殘疾證、醫院近期(半年)證明、失業登記證根據《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柳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批復》
自2022年12月1日起柳州市市區、縣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770元;柳州市市區、縣域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年6000元;
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當面或通過低保自助申請平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或其他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
(二)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入戶調查可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村(居)委會干部等工作人員按程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入戶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及其家中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實際生活狀況。入戶調查結束后,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在入戶調查表(低保申請表)上分別簽字。
縣級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經過規定程序開展入戶調查,其入戶調查報告可作為低保審核認定的依據,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須與委托購買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或組織簽訂風險協議。
入戶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入戶調查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作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村(居)務公開欄及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屯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直接進行認定,或者將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
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線索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再次作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
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家庭,以及對申請人家庭困難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異議或者申請人主動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鄉鎮、街道相關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等參加評議,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民主評議僅對申請人家庭個人申報家庭經濟情況及入戶調查情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并作出是否屬實的結論,不對申請人家庭能否享受低保進行評議。評議結論僅作為認定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參考。
民主評議結論與入戶核查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狀況明顯不符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進一步調查核實,并作出結論。
受委托行使低保認定權限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確定保障金額;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復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復查申請材料進行復查復核。
依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困難程度,可以按照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額或分檔確定保障金。對家庭成員中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難的極度困難家庭,列為重點保障戶,可按A檔確定保障金;對家庭成員中有因年老、殘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長期慢性病等導致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較困難家庭,列為基本保障戶,可按B檔確定保障金;對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難的一般困難家庭,列為一般保障戶,可按C檔確定保障金。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名單、保障金額等信息在官方網站長期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信息在其辦公場所和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屯公布。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低保家庭成員應當在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或通過村(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狀況、收入支出狀況、財產狀況。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收入支出狀況和財產狀況,至少每半年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平臺查詢核對1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戶調查核實1次,對無勞動能力、生活常年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當至少每年入戶調查核實1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核實時,可以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途徑提前聯系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2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超過1年無法聯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記錄后暫停發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暫停期間的低保金不予補發。
版權所有:(C) 2016 鹿寨縣人民政府 主辦:柳州市鹿寨縣人民政府 承辦:鹿寨縣信息化建設中心 網站標識碼:4502230046 維護電話:0772-681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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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渠道和方式
辦理方式:現場辦理
各鄉鎮低保辦理地址 | ||||
序號 | 鄉鎮 | 名稱 | 具體地址 | 電話 |
1 | 鹿寨鎮 | 社會事業辦公室 | 建中東路33號之11 | 6824639 |
2 | 中渡鎮 | 便民服務中心 | 中渡鎮九龍路14號(派出所旁) | 6532627 |
3 | 寨沙鎮 | 社會事業辦公室 | 寨沙鎮新興路128號 | 6552728 |
4 | 平山鎮 | 社會事業辦公室 | 平山鎮新街110號 | 6741779 |
5 | 黃冕鎮 | 社會事業辦公室 | 黃冕鎮黃冕三期林杰超市旁 | 6761006 |
6 | 四排鎮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四排鎮長興路28號 | 6823826 |
7 | 江口鄉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鹿寨縣江口鄉江口街1號 | 6721001/6721789 |
8 | 導江鄉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導江鄉政學路6號 | 6751125 |
9 | 拉溝鄉 | 便民服務中心 | 拉溝鄉拉溝街58號 | 6591055 |
城鎮低保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
2、證明困難材料
3、廣西城鄉低保申請表
4、核對授權書
5、殘疾證、醫院近期(半年)證明、失業登記證
農村低保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
2、證明困難材料
3、廣西城鄉低保申請表
4、核對授權書
5、殘疾證、醫院近期(半年)證明、失業登記證根據《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調整柳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批復》
自2022年12月1日起柳州市市區、縣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月770元;柳州市市區、縣域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統一調整為每人每年6000元;
申請低保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當面或通過低保自助申請平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或其他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受理。
(二)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入戶調查可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村(居)委會干部等工作人員按程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逐一入戶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人員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及其家中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實際生活狀況。入戶調查結束后,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在入戶調查表(低保申請表)上分別簽字。
縣級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經過規定程序開展入戶調查,其入戶調查報告可作為低保審核認定的依據,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須與委托購買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或組織簽訂風險協議。
入戶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入戶調查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結果作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的村(居)務公開欄及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屯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直接進行認定,或者將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
公示期間有異議且能提供有效線索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再次作出初審意見,并重新公示。
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家庭,以及對申請人家庭困難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異議或者申請人主動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鄉鎮、街道相關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等參加評議,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民主評議僅對申請人家庭個人申報家庭經濟情況及入戶調查情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并作出是否屬實的結論,不對申請人家庭能否享受低保進行評議。評議結論僅作為認定申請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參考。
民主評議結論與入戶核查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狀況明顯不符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進一步調查核實,并作出結論。
受委托行使低保認定權限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確定保障金額;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復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復查申請材料進行復查復核。
依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困難程度,可以按照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額或分檔確定保障金。對家庭成員中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難的極度困難家庭,列為重點保障戶,可按A檔確定保障金;對家庭成員中有因年老、殘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長期慢性病等導致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較困難家庭,列為基本保障戶,可按B檔確定保障金;對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難的一般困難家庭,列為一般保障戶,可按C檔確定保障金。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名單、保障金額等信息在官方網站長期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信息在其辦公場所和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屯公布。
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低保家庭成員應當在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或通過村(居)委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狀況、收入支出狀況、財產狀況。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收入支出狀況和財產狀況,至少每半年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平臺查詢核對1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每半年入戶調查核實1次,對無勞動能力、生活常年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應當至少每年入戶調查核實1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核實時,可以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途徑提前聯系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工作人員入戶調查核實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連續2次無正當理由不配合或者超過1年無法聯系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記錄后暫停發放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暫停期間的低保金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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