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閩盛木業有限公司“12·12”高處墜落 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12月12日上午,在位于鹿寨縣鹿寨鎮的鹿寨縣閩盛木業有限公司廠區內發生一起高空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縣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縣人社局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深入開展各項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驗、技術鑒定、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事故單位名稱:鹿寨縣閩盛木業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住所:鹿寨縣鹿寨鎮園藝場內
法定代表人:翁志中
注冊資本:貳佰萬元整
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5日
營業期限:長期
經營范圍:膠合板、單板加工、銷售:膠水、鋸材、木片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現場情況
1.事故發生地點位于鹿寨縣鹿寨鎮園藝場內,鹿寨縣閩盛木業有限公司壓板生產車間。
2.事故作業內容為壓板車間頂棚補漏,從業人員廖*益在作業時,不慎墜落至地面。
3.現場勘驗:壓板車間頂棚距離地面約為6米。
4.通過現場勘驗及對有關人員問話:事故發生時,死者廖*益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要求佩戴安全繩、安全帽、安全帶等勞動防護用品。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處置
2022年12月12日9時10分,在鹿寨縣鹿寨鎮園藝場內的鹿寨縣閩盛木業有限公司壓板生產車間內,廖*益在未佩戴任何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違章登高公司壓板生產車間棚頂開展高空補漏作業,因車間頂棚鐵皮瓦斷裂致使廖*益從約6米高的車間頂棚墜落至地面。事故發生后公司法人翁志中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報告有關部門,120急救趕到后立即組織對廖*益進行救援并送至縣人民醫院搶救。12日10時40分左右,傷者廖*益因傷勢過重救治無效死亡。
12月23日,廖*益家屬已和鹿寨縣閩盛木業有限公司達成了死亡賠償協議并獲得了相關賠償,至此,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死者廖*益,男,5*歲,住址:廣西鹿寨縣鹿寨鎮思洛村******;身份證號:452223196*********;傷害程度:死亡;工種:頂棚補漏從業人員。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及詢問相關人員有關情況后進行綜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為廖*益在高空作業時沒有佩戴安全帶、安全帽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冒險登高作業,因壓板生產車間頂棚鐵皮瓦斷裂致使死者從約6米高的車間頂棚處墜落至地面而引發事故,其個人的不安全行為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高空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未取得相應資格而上崗作業;企業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不足,經營單位未對從事高空作業的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缺失;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致使從業人員未按照高空作業相關要求佩戴符合行業規范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是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3.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不足,個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也是事故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經調查認定,鹿寨縣閩盛木業有限公司“12·12”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建議
(一)廖*益(事故單位車間頂棚補漏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不足,個人行為不安全,安全意識淡薄,未持有高空作業的《特種作業證》,不具備高處作業資質;在沒有佩戴安全帶、安全帽、安全繩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登高開展高空作業,因頂棚鐵皮瓦斷裂,從約6米高處墜落至地面而引發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是事故的主要承擔者,鑒于在事故中已經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二)鹿寨縣閩盛木業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鹿寨縣閩盛木業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進行壓板生產車間頂棚補漏施工作業時,安全生產把關不嚴,對未取得高空作業《特種作業證》而上崗作業的廖*益作業把關不嚴。施工現場未設置“小心高處墜落”等主要的安全警示標志。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在高空作業時,需按照相關規定佩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三)翁志中(鹿寨縣閩盛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對鹿寨縣閩盛木業有限公司壓板生產車間頂棚補漏工程現場安全管理不規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從業人員廖*益無高處作業的《特種作業證》和從業人員高處作業未按規定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組織建立……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四)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事故調查組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建議
?責成鹿寨縣閩盛木業有限公司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在作業現場完善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加大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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