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中渡鎮九龍市場旁一居民房“5·2”室內 裝修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3年5月2日上午,在位于鹿寨縣中渡鎮九龍市場旁一居民房劉*亮戶裝修房內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住建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縣人社局、中渡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深入開展各項調查工作。通過現場勘驗、技術鑒定、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事故單位名稱:鹿寨縣創誠裝飾服務部
類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者:李世龍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
????注冊日期:2019年03月11日
經營場所:鹿寨縣鹿寨鎮創業路15號鹿城名都21棟111號商鋪
經營范圍:室內外裝飾、室內外裝飾設計服務;家庭水電線管安裝服務;會展服務;廣告設計、制作、安裝服務;瓷磚、建材(危險化學品除外)、裝飾材料零售;電力設備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現場情況
1.事故發生地點位于鹿寨縣中渡鎮九龍市場旁一居民房劉*亮戶裝修房內。
2.事故作業內容為裝修瓷磚搬運,從業人員盧*德計劃將裝修瓷磚搬運至四樓,在搬運至二樓與三樓的樓梯梯段不慎滑倒,且樓梯梯段邊未安裝防護欄桿,導致其本人墜落至地面而死亡。
3.現場勘驗情況:二樓至三樓的樓梯梯段距離地面約為9米。
4.通過現場勘驗及對有關人員問話:涉事裝修房屋樓梯口、樓梯平臺和梯段邊,未安裝防護欄桿;事故發生時,死者盧*德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要求佩戴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
(三)事故涉事人員關系
2022年10月12日,業主女兒劉*綺與鹿寨縣創誠裝飾服務部的李世龍簽訂了《裝修工程施工合同》,李世龍和業主商定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開展裝修施工。李世龍在簽訂完合同后,將該工程貼瓷磚業務包給林*(自然人)負責。由于與李世龍長期合作的搬運工沒有工期,2023年4月初,李世龍讓林*幫其在中渡鎮尋找搬運工,林*在中渡鎮找到水泥店的老板,請水泥店老板幫忙介紹搬運工人,水泥店的老板將廖*新的聯系方式給林業,林*聯系廖*新,讓廖*新來到涉事裝修房做搬運工,廖*新帶領盧*德(死者)一起來到工地做工。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及處置
2023年5月2日上午10時左右,在位于鹿寨縣中渡鎮九龍市場旁一居民房劉*亮戶裝修房內,盧*德在裝修房屋的樓梯口、樓梯平臺和梯段邊未安裝防護欄桿,自身未佩戴任何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計劃將裝修瓷磚搬運至四樓,在搬運到二樓至三樓的樓梯梯段時不慎滑倒,且樓梯梯段邊未安裝防護欄桿,導致其本人墜落至地面發引發事故。事故發生后工友廖*新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報告有關部門,120急救趕到后立即組織對盧*德進行救援。當天11時左右,傷者盧*德因傷勢過重救治無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死者盧*德,男,52歲,住址:鹿寨縣中渡鎮朝陽村古龍屯*****;身份證號:45222319**********5;傷害程度:死亡;工種:裝修搬運工。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1.個人的不安全行為。盧*德未按照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在進入裝修中的房屋開展作業時,未穿戴好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開展作業,其個人不安全行為是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施工現場臨邊防護缺失。事故施工現場沒有嚴格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臨邊作業第4.1.2條:“施工的樓梯口、樓梯平臺和梯段邊,應安裝防護欄桿……”,導致盧*德在作業不慎滑倒時缺乏必要的保護,而跌落至地面引發事故。事故施工現場未設置防護欄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時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
(二)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企業(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未提供必需的資金在裝修房屋的樓梯口、樓梯平臺和梯段邊,安裝防護欄桿;企業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不足,經營單位未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企業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致使從業人員未按照裝修施工房屋要求佩戴符合行業規范的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是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3.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不足,個人安全生產意識淡薄也是事故的間接原因。
(三)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經調查認定,鹿寨縣中渡鎮九龍市場旁一居民房“5·2”室內裝修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建議
(一)盧*德(事故涉事房屋裝修搬運工)。安全生產知識不足,個人行為不安全,安全意識淡薄,在沒有佩戴安全帽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進入裝修中的房屋開展作業,在搬運瓷磚至2樓到3樓的樓梯梯段間時不慎滑倒,且裝修房屋的梯段邊未安裝防護欄桿,導致本人從約9米高處墜落至地面而引發事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是事故的主要承擔者,鑒于在事故中已經死亡,不再追究責任。
(二)鹿寨縣創誠裝飾服務部(事故發生單位)。鹿寨縣創誠裝飾服務部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要求,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一是未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臨邊作業第4.1.2條的規定,提供必需的資金在裝修房屋的樓梯口、樓梯平臺和梯段邊,安裝防護欄桿;二是未提供必需的資金購買從業人員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按照相關規定佩戴好。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相關規定,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保障不到位。對事故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三)李世龍(鹿寨縣創誠裝飾服務部經營者、主要負責人)。對公司裝修房屋現場安全管理不規范,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裝修房屋的樓梯口、樓梯平臺和梯段邊,未安裝防護欄桿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組織建立……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縣應急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四)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事故調查組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建議
?責成鹿寨縣創誠裝飾服務部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加大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加強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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