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民政局行政強制清單
序號 |
權力分類 |
權力清單 |
責任清單 |
備注 | ||||
項目名稱 |
子項名稱 |
實施主體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
1 |
行政強制 |
對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社會團體的行政強制 |
縣民政局 |
【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公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
1.催告責任:民政部門對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和被撤銷登記的應當催告違法行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達催告書并直接送達當事人。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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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強制 |
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強制 |
縣民政局 |
【行政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
1.催告責任:民政部門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和被撤銷登記的應當催告違法行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達催告書并直接送達當事人。 |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