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
鹿應急罰〔2025〕9號
被處罰單位: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
單位注冊地址:柳州市柳南區航生路6號萬達華城2棟11-24
單位辦公地址:柳州市柳江區柳江大道1號毅德城7棟?107號
郵編:545007 ???法定代表人:劉東梅
2025年1月4日上午9時,在位于鹿寨縣寨沙鎮教化村的柳州杭蕭礦業有限公司內,蔣*良駕駛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的桂BV2792重型自卸車裝運黑石料后,停車遮蓋遮塵網,被遮塵網刮落的石頭砸中頭部和身體,造成其本人受傷。
根據《鹿寨縣人民政府關于〈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1·4”?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要求,以及事故調查組移交的有關證據材料,我局依法對事故中負有責任的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經查,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違法事實:一是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未按規定完整、準確錄入駕駛員基礎資料;二是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三是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蔣*良不是本公司注冊的駕駛員帶來的安全隱患。
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證據一:《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國家企業信用系統公示系統(廣西)查詢情況》,證明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是從事普通貨運的生產經營單位。
證據二:《車輛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車輛委托管理服務協議書》,證明車輛桂BV2792重型自卸車所有人為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并具有普通貨運的資質。
證據三:《現場勘驗筆錄(鹿應急勘〔2025〕4號)》《現場勘驗圖片》《鹿寨縣人民醫院出院記錄》《鹿寨縣人民醫院出院記錄CT檢查報告單》,以及執法人員對蔣*軍、蔣*良、覃*海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2025年1月4日蔣*良駕駛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的桂BV2792重型自卸車,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受傷。
證據四:《駕駛員檔案》《駕駛員聘用書》《駕駛員安全責任書》《GPS運行平臺記錄》《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臺賬》《蔣*軍駕駛證》,證明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把只有C1準駕車型證件的蔣*軍聘任為桂BV2792重型自卸車駕駛員,未按規定完整、準確錄入駕駛員基礎資料。
證據五:《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記錄》《現場勘驗筆錄(鹿應急勘〔2025〕1號)》以及執法人員對蔣*軍、蔣*良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未對蔣*軍、蔣*良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證據六:《現場勘驗筆錄(鹿應急勘〔2025〕1號)》《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貨車隱患排查表》《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以及執法人員對戈*政、王*軍、戈*新、蔣*軍、蔣*良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隱患排查,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蔣*良不是本公司注冊的駕駛員帶來的安全隱患。
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025年7月24日,我局向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鹿應急罰告〔2025〕9號)。2025年7月28日,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申辯陳述書》,但未申請聽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視為放棄聽證權利。2025年8月1日,我局對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申辯陳述書》所提出的問題和訴求進行了復核。復核認定,我局擬作出的處罰意見責任主體明確,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罰適當,不采納《申辯陳述書》的陳述申辯意見,維持擬處罰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造成3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3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決定對柳州市興泰運輸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叁拾壹萬元整(¥310000.00)的行政處罰。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鹿寨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05712010100941976(在備注欄注明繳款通知書編號),開戶銀行:廣西鹿寨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鹿寨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或鹿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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