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鹿應急罰〔2025〕11號
被處罰單位: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溫州市文成縣峃口鎮新聯村沿江路133號403室
郵編:325300 ???法定代表人:張*???
職務: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133*********6
2025年4月12日10時許,在鹿寨縣中渡鎮長盛村小井屯柳州高速過境線公路(羅城經柳城至鹿寨段)工程橋梁工程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根據《鹿寨縣人民政府關于〈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要求,以及事故調查組移交的有關證據材料,我局依法對事故中負有責任的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案調查。
經查,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違法事實:一是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極端天氣帶來的安全隱患;二是未按規定安排和使用特種作業人員;三是未完全按使用說明和施工方案要求搭建梯籠。
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證據一: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勞動合同書》,證明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柳州高速過境線公路(羅城經柳城至鹿寨段)4-4工區橋梁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證據二:《勞動合同書》《施工人員安全教育手冊》,證明王*(死者)是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從業人員。
證據三:《現場勘驗筆錄(鹿應急勘〔2025〕5號)》以及行政執法人員對張*、鐘*洋、周*柱、賀*強、賀*定、李*輝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安排和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極端天氣帶來的安全隱患。
證據四:《專家組事故調查分析報告》《第4標段蓋梁、柱系梁專項施工方案》《橋梁施工安全梯籠使用說明書》,證明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按使用說明和施工方案要求搭建梯籠。
??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因此,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025年7月29日,我局向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鹿應急罰告〔2025〕11號),在法定期限內,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事故發生單位對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第二部分第251項的規定,該項違法行為適用于一般處罰的裁量階次,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積極配合調查工作,主動賠付到位并取得死者家屬諒解,決定對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0000.00)的行政處罰。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鹿寨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05712010100941976(在備注欄注明繳款通知書編號),開戶銀行:廣西鹿寨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鹿寨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或鹿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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