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張義)
鹿應急罰〔2025〕12號
被處罰人:張義????性別:男????年齡:4*歲
身份證號:33032819***********
家庭住址:浙江省文成縣**鎮**村
所在單位: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郵編:325300
單位職務: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單位注冊地址:浙江省溫州市文成縣峃口鎮新聯村沿江路133號403室?
2025年4月12日10時許,在鹿寨縣中渡鎮長盛村小井屯柳州高速過境線公路(羅城經柳城至鹿寨段)工程橋梁工程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根據《鹿寨縣人民政府關于〈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要求,以及事故調查組移交的有關證據材料,我局依法對事故中負有責任的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義立案調查。
經查,張義作為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存在如下違法事實: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極端天氣帶來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證據一: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國家企業信用系統公示系統(廣西)查詢情況》以及行政執法人員對張義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張義是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對柳州高速過境線公路(羅城經柳城至鹿寨段)4-4工區橋梁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證據二:《現場勘驗筆錄(鹿應急勘〔2025〕5號)》《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以及行政執法人員對張義、林*杰、鐘*洋、周*柱、賀*強、賀*定、李*輝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2025年4月12日,在柳州高速過境線公路(羅城經柳城至鹿寨段)4-4工區橋梁工程項目現場,發生了一起高處墜落生產安全事故。
證據三:《專家組事故調查分析報告》以及行政執法人員對張義、林*杰、鐘*洋、周*柱、賀*強、賀*定、李*輝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張義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極端天氣帶來的安全隱患。
??證據四:張義的《2024年個人年收入情況》以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義,上一年年收入為人民幣玖萬玖仟元整(¥99000.00)。
??張義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2025年7月29日,我局向張義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鹿應急罰告〔2025〕12號),在法定期限內,張義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申請聽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視為放棄此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處上一年年收入40%(99000.00×40%=39600.00)的罰款,即人民幣叁萬玖仟陸佰元整(¥39600.00)的行政處罰。
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鹿寨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專戶,賬號:205712010100941976(在備注欄注明繳款通知書編號),開戶銀行:廣西鹿寨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到期不繳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鹿寨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或鹿寨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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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應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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