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政辦發〔2017〕85號:關于印發鹿寨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鹿寨縣人民政府
辦公室文件
鹿政辦發〔2017〕85號
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鹿寨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鹿寨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10月16日
鹿寨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重大決策部署堅決打贏“十三五”脫貧攻堅戰的決定》(桂發〔2015〕15號)及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和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的《廣西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桂政辦發〔2017〕4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中央、自治區、柳州市財政轉移支付補助和縣財政預算專項安排主要用于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具體包括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等。
第三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方向應當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統籌整合使用,形成合力,發揮資金整體效益,具體包括扶貧發展、以工代賑、少數民族發展等。
第四條 堅持精準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統一的原則,充分利用精準識別結果,增強扶貧資金使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使扶貧資金惠及貧困人口。
第二章 資金預算與分配管理
第五條縣財政根據全縣脫貧攻堅任務需要和財力情況,在縣本級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于當地扶貧開發,并切實加大投入規模,增列的專項扶貧預算不低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量的10%。
第六條 縣級主管部門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時要堅持向貧困村傾斜。
第七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使用方向根據每年脫貧攻堅目標任務由縣級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并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或備案。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按照上級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我縣扶貧開發工作實際,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目標,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
(一)支持貧困村和扶持對象發展生產及村集體經濟。圍繞培育和壯大當地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鄉村旅游業,支持光伏發電項目、冷鏈、倉儲物流等新興扶貧產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良種、采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辦法結合項目特點、實際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但補助內容要與項目建設內容相銜接,補助標準要與現行的農資價格、生產經營的物化成本相適應,并確保產業扶貧項目及扶持貧困對象覆蓋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貧困村和扶持對象改善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圍繞改善貧困村、屯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和貧困人口較多的非貧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上述基礎設施項目補助標準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確定,應盡可能與其他部門實施的同類項目補助標準相銜接。
(三)支持扶持對象提高技能。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農村貧困戶“兩后生”和青壯年勞動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職業學歷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學歷教育、參加勞動力中短期技能培訓和農民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具體補助內容和標準由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文件要求執行。
(四)支持向扶持對象提供金融服務。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建立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和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及直接帶動貧困戶發展產業的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專業大戶等扶貧貸款實行貼息;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農業自然災害風險,對愿意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貧困戶幫助其支付農戶應負擔部分的保費支出。
(五)扶貧規劃編制和項目實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原通過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于上述社會事業(本條規定支持扶持對象提高技能的事項除外)的不再繼續支出。
第九條主管部門可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從自治區、市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縣財政解決。
項目管理費應當實行分賬管理,由縣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統籌用于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資金管理相關的經費支出。
第十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購買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七)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開支。
第十一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已下放到縣,自治區不再明確具體項目和補助標準,縣級主管部門可根據我縣脫貧攻堅規劃、年度扶貧開發工作任務和實施計劃、資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h級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上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加強脫貧攻堅規劃與行業規劃的銜接,統籌整合使用相關財政涉農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條縣級扶貧資金安排使用要以精準識別和建檔立卡數據為依據,進一步優化扶貧項目設計,瞄準貧困村和貧困對象,并根據農村貧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確定資金安排方向,確保扶貧資金到村到戶、精準高效。
第十三條在不違反上級相關政策情況下,縣級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積極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充分調動相關主體參與積極性,撬動更多金融資本和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一)鼓勵群眾自主組織實施。對產業扶貧項目資金,應當大力推行以獎代補、先建后補、民辦公助等補助方式,以鼓勵和引導貧困戶和直接帶動貧困戶生產經營的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經營主體按有關規定自主發展生產。
除中央對資金使用方式有明確規定外,凡以農民自愿出資為主體、以農民為直接受益對象、技術要求不高、單個項目投資額在自治區確定招投標限額以下且以財政補助資金為引導的農業農村生產生活等公共基礎和公共服務類設施項目(包括財政扶貧資金補助額度在50萬元以下的貧困村、庫區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積極推行民辦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在確保安全規范的情況下,應盡量簡化項目審批和實施程序、降低項目實施成本。凡項目初步設計(包括概算)已經發改局或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并正式批復的項目,財政、審計等部門不再進行概算評審;凡項目概算已經財政評審且招標控制價未超過評審審定金額的項目,財政、審計等部門不再進行招標控制價評審;總投資規模低于100萬元的項目,不再開展財政評審。
(二)充分放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杠桿效應。充分利用扶貧貸款財政貼息、小額貸款獎補和保費財政補貼等方式,支持相關主體發展產業,拓寬扶貧開發投入渠道,更好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放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應。
(三)積極探索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方式。凡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組織有能力承擔的扶貧項目規劃編制、項目評估、項目實施、項目驗收、第三方監督、技術推廣、信息提供、扶貧培訓等工作和項目,均可通過公開、透明﹑規范的程序交給社會組織承擔。
(四)支持加快農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積極探索穩妥建立健全農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分支機構,發展扶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對貧困戶保證保險保費予以補助,降低扶貧貸款風險。
(五)堅持擇優扶持。優先支持脫貧愿望強烈、產業帶動能力強、資金使用規范高效的貧困戶和經營組織,以及減貧效果好的項目。
第四章 資金撥付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補助和縣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及時會同縣財政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縣財政局根據分配方案或縣人民政府審批意見及時下達資金。
(一)對上級下達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縣級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有關資金文件后15日內提出分配方案,縣財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或縣人民政府審批意見后10日內完成下達。
(二)對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縣級主管部門應在縣人大批準預算后30日內提出分配方案,縣財政局在收到分配方案或縣人民政府審批意見后10日內完成下達。
(三)對縣級有關部門整合用于支持貧困村發展的項目資金,部門預算已經細化的,應在縣人大批復預算后20日內向縣財政局書面申請下達;部門預算未細化的,應在縣人大批復部門預算后30日內提出分配方案并向縣財政局書面申請下達??h財政局收到申請后10日內完成下達。
第十五條對上級下達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政局應及時書面通知同級主管部門;縣級主管部門應會同縣財政局及時從扶貧項目庫中選取項目,擬定資金使用計劃或分配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切實加快執行進度。
(一)縣級主管部門要將上年結轉資金列入當年一季度用款計劃,上年結轉資金應在當年6月底前使用完畢。結轉資金在結轉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畢的,財政局在次年不予辦理結轉,并在上半年全部收回縣財政。
(二)縣級主管部門是加快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執行進度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完善扶貧項目庫建設,組織項目實施,及時掌握并定期向財政局通報項目推進和資金支出情況,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根據合同約定按時完成項目施工,確保完成扶貧資金年度支出任務。縣財政局負責籌集落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加快資金撥付速度,加強資金監管,實時監控扶貧資金支出進度,督促主管部門落實支出責任。
(三)鄉鎮實施的項目,由鄉鎮根據項目實施計劃按時完成項目施工,確保完成扶貧資金年度支出任務。
第十六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七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實行按時報送制度。
縣級主管部門應當分別會同財政局,根據上級和本縣扶貧開發政策及有關要求,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并在資金下達后60日內將資金使用計劃上報上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上級扶貧辦及主管部門。資金使用計劃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主管部門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后,于每年6月、12月將調整后的計劃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需要明確資金具體用途、責任單 位、投資補助標準、項目建設內容、項目實施時間計劃、資金用款計劃等內容。
第十八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制度??h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局等部門按照項目制管理要求完善項目實施管理制度,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責任到項目,并落實績效管理的各項要求。
(一)凡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的項目,縣級主管部門必須與項目實施主體簽訂項目建設(扶持)合同書或協議,根據《鹿寨縣“十三五”脫貧攻堅通村(屯)道路建設方案的通知》(鹿政辦發〔2017〕26號)要求,由鄉鎮實施的項目,由鄉鎮與施工單位簽定項目合同書或協議,并抄送財政所備案,作為報賬審核的依據。
(二)凡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的項目,縣級主管部門必須組織竣工驗收。實行預撥或按進度撥款的項目,應當組織階段性驗收。
(三)凡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安排的項目(除第十三條規定可免除的項目外),按規定需要實行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通過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的扶貧項目,實行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和工程質量復驗制度。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滿1年后,經縣級主管部門復驗未發現質量問題后,再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撥款申請,按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工程質量保證金;經復驗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由項目實施部門督促施工單位進行維修,若施工單位未進行維修的,財政部門應將工程質量保證金轉作該工程維修費用,并按項目建設合同書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相應處置。復驗無質量問題、縣級主管部門出具工程復驗報告2個月后,項目實施單位仍未提出撥款申請的,縣級財政部門可將工程質量保證金作為結余資金處理。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財政專項扶貧項目資金公告公示制度。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扶持對象、支持項目、補助標準、資金來源及額度等重要內容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在縣、鄉、村(行政村)三級進行公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公告公示內容及其要求按照2016年12月28日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實施辦法(修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資金報賬管理
第二十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并堅持資金、項目相一致和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確保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顚S?。扶貧項目實施單位依據項目實施計劃和項目施工進度,提出支付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由縣級主管部門審核出具意見后,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
縣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資金撥付和監督管理??h級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管理、資金使用管理和會計核算,牽頭組織開展項目檢查驗收,對資金撥付申請及憑據的真實性、合規性提出審核意見并對審核意見負責。由鄉鎮實施的項目,鄉鎮要加強對資金安全的監管工作,及時按項目進度撥付資金,鄉鎮人民政府每月將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上報縣級主管部門,同時向縣級主管部門上報項目和資金使用的相關資料復印件備案。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和程序撥付資金。
(一)項目實施單位和縣級主管部門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采取工程竣工決算后一次性報賬或按工程進度撥付(預撥)工程款。按工程進度分次申請撥付資金的,單個項目申請次數原則上不超過3次(除工程質量保證金外)。
(二)經撥付申請人申請和縣級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后,財政部門可預撥部分項目啟動資金,預撥比例不得超過該項目資金的30%,預付資金在項目報賬時抵扣。預撥和按進度撥付的資金總額合計原則上不超過應付該項目補助總額的80%,對屯級道路、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貧搬遷、扶貧產業開發等4類脫貧攻堅項目,竣工后可撥付至項目監理部門審定完成投資的90% (不超合同價),剩余部分待項目驗收合格并經縣級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后,再按照有關程序結算撥付。
(三)項目資金撥付后,有關部門審計或檢查發現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且按規定應當追回、收回或扣減補助資金的,縣財政局應當依法下達追回、收回或扣減資金文件,主管部門應當按文件要求積極主動追回資金。竣工決算審計可不作為扶貧項目完工報賬結算的前置條件,但要求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申請撥付資金的項目,必須將項目列入當年審計工作計劃。
第二十二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撥付申請以項目實施單位為基本單位,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項目實施單位向縣級主管部門提出撥付(預撥)申請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項目實施單位為縣級主管部門或縣級主管部門委托單位的,由主管部門直接向縣財政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縣級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階段性驗收或竣工驗收,對資金撥付申請和相關附件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認真審核,按規定對項目資金有關內容進行公告公示(指竣工驗收時)后,向縣財政局出具審核意見。
縣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內容應當包括:對項目實施進度及效果審核情況、對相關證明材料的審核情況、項目資金公告或公示情況、同意撥付資金的意見等。
公告或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經核查無誤后再向縣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
(三)縣財政局根據縣級主管部門提交的審核意見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和程序撥付資金。
第二十三條項目主管部門受理資金撥付申請時,應當根據申請的形式和內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請人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作為正式申請文件(或申請表)的附件。
(一)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項目實施單位資金撥付申請文件或申請表(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或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2.承擔扶貧項目建設任務的相關證明材料;
3.項目建設(扶持)合同書;
4.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建設預算表(指工程建設類項目);
5.工程監理合同書(指需要實行項目工程監理的項目);
6.項目支出有效證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資、工程款的原始憑證和增值稅發票(對由貧困戶自主實施建設的項目,符合代開發票條件的,可由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持相關材料到辦稅服務廳代開相關發票);給扶持對象的現金或實物補助發放表(現金補助發放表包括農戶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補助金額、銀行支付憑證,現金補助必須通過“一卡通”直接兌付;物化補助發放表包括農戶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物資名稱、規格、數量等,須由領取人、經辦人、監督人簽字)等;
7.相關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工程驗收單;
8.向縣級主管部門提交的工程竣工請驗報告、工程竣工決算表;
9.經有關各方當事人簽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護責任書;
10.縣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其他機構出具的工程復驗報告;
11.項目實施單位收到財政已撥付項目補助資金的收據。
(二)采取一次性申請撥付資金的,應提供第1—9項材料。采取分次申請撥付資金的,在申請預撥項目啟動資金時應提供第1—5項材料;在按項目建設進度分階段申請撥付資金時應提供第1項和第5—7項材料;在項目完工報賬結算時應提供第1項和第5—9項材料;申請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時應提供第1、10和11項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資金撥付的項目或項目實施單位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予撥付資金:
(一)項目未列入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計劃的;
(二)項目開支內容超出規定使用范圍的;
(三)項目實施單位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憑據的;
(四)項目實施單位擅自調整項目計劃和項目建設內容的;
(五)項目實施單位申請撥付金額超過應予補助額度的;
(六)其他按規定不應予以撥付資金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提出資金撥付申請;項目主管部門應在接到項目實施單位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撥付申請;對符合撥款條件的申請,同級財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撥付。
項目實施單位未按時提出資金撥付申請或申請缺少相關證明材料的,縣級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實施單位及時完成資金撥付申請手續。
第二十六條 采取使用扶貧資金進行貸款貼息的項目,具體報 賬程序和辦法根據《鹿寨縣脫貧攻堅扶貧小額信貸實施方案》(鹿扶辦發〔2016〕4號)文件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 原始憑證等項目支出有效證明材料原件由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保管,并作為單位會計核算的依據。
縣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申請撥付臺賬,并對項目單位報賬時提交的原始憑證原件驗證后復印留存,以備查驗。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縣財政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項目的監督檢查,配合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做好資金和項目的審計、檢查等工作。
(一)縣財政局負責制定完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建立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統計分析制度;牽頭建立扶貧資金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情況,研究改進監管措施,糾正違規行為;組織扶貧資金檢查,充分發揮鄉鎮財政所監管職能作用,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專項審計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并對審計檢查結果進行運用。
(二)主管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對扶貧項目資金的日常監管、動態監測;建設完善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動態監測相關信息系統;完善落實扶貧項目資金管理重要事項報備報告制度;建立完善群眾舉報受理制度,及時受理舉報事項;配合審計、財政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進行整改;向縣財政局反饋監管和整改情況。
第二十九條 縣審計局要加強對財政扶貧資金的審計監督,重點檢查扶貧資金使用績效情況和統籌整合情況,著力揭露和查處重大違紀違法問題。
縣審計局可將扶貧資金審計內容統籌納入穩增長等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財政收支審計等各類審計項目中,實現對扶貧資金、項目進行有重點、有步驟、有深度、有成效的審計全覆蓋。扶貧資金審計的具體覆蓋頻率和實現方式,由縣審計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但在“十三五”期間每年至少進行1次扶貧資金專項審計,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情況,同時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落實整改責任,并將整改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督查督辦事項。對整改落實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建立完善財政扶貧資金社會監督機制。引導和鼓勵貧困群眾、第三方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構建常態化、多元化的監督體系。
(一)縣級主管部門在具體項目立項、實施過程管理、竣工驗收和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必須吸收受益地村干部(不少于2人)和貧困戶代表(不少于3名)參與。
(二)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財政扶貧資金和項目進行績效評估、竣工結算(決算)審計等。中介機構依法出具的審計報告可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報賬結算的有效證明。
(三)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公眾投訴舉報平臺,鼓勵社會公眾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監督和投訴舉報。對群眾投訴和舉報事項,原則上應在60日內處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受理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投訴或舉報群眾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處罰、處分,對違規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況較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虛報、冒領、截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二)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審核工作中,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范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三)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由行業主管部門安排、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305扶貧”相關科目的財政專項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縣扶貧辦、縣發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12日縣財政局、扶貧辦印發的《鹿寨縣財政精準扶貧(脫貧攻堅)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鹿財字〔2016〕67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抄送:縣委各部門、各人民團體,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
? ? ? ?自治區、市駐鹿各單位。 ? ? ? ? ? ? ? ? ? ? ? ? ? ? ?
?鹿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 ? ? ? ? ? ? ?2017年10月16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