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8·6” 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8月6日上午,由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承建,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分包裝飾裝修分項工程的鹿寨縣城南麓湖公園里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社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營業執照情況
名稱: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住所:上海市松江區茸梅路139號1幢
法定代表人:高勤松
注冊資本:人民幣3000萬元整
成立日期:2018年1月18日
營業期限:2018年1月18日至2068年1月17日
經營范圍:建筑裝修裝飾建設工程專業施工,土石方建設工程專業施工,建筑拆除建設工程專業施工,建筑勞務分包,水電安裝,房屋修繕,房屋建設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建設工程專業施工,水利水電建設工程施工,建筑幕墻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機電設備安裝建設工程專業施工,鋼結構建設工程專業施工,消防設施建設工程專業施工,金屬門窗建設工程專業施工,自有機械設備租賃?!疽婪毥浥鷾实捻椖?,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發生時間
????2022年8月6日9時
三、事故發生地點
柳州市鹿寨縣政通路與興鹿路交叉口,鹿寨縣城南麓湖公園里工地。
四、事故類別
高處墜落事故
五、事故傷亡情況
死者張*英,女,4*歲,住址:湖北省孝昌縣人,身份證號碼:4209211*********69,傷害程度:死亡,工種:抹灰工。
六、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般事故
七、事故工地及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一)事故工地情況。事故工地麓湖公園里項目建設地塊位于鹿寨縣政通路與緯四路(現為興鹿路)、桂圓路及緯五路合圍區域處,東至桂園路,西至政通路,南至緯五路,北至緯四路(現興鹿路),項目占地面積約93.95畝。工程建設單位為廣西鹿寨祥瑞晟邦投資有限公司,總承包單位為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廣西萬安咨詢有限公司,分包單位為: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分包單位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持有《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資質。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有《專業分包合同》,分包范圍包括麓湖公園里項目2#裝飾裝修分項工程,本事故為分包單位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組織從業人員在施工作業過程中而發生的高處墜落事故。死者張成英與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簽訂有《勞動合同》。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2022年8月6日上午6時許,勞務單位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從業人員張*英在1號樓外架已拆除及個人未佩戴安全帶、安全繩的情況下,翻越陽臺進行抹灰作業。不慎從第11層墜落至地面而死亡,事故發生后,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員工余*兵立即撥打120、110電話進行急救。隨后向公司領導和上海建工五建集團有限公司報告。張*英因傷勢過重經現場搶救無效而死亡。
2022年8月8日,張*英家屬已和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達成了死亡賠償協議并獲得了相關賠償,至此,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
八、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查及詢問相關人員后進行綜合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為。張*英未按照安全生產的相關要求,在高空臨邊作業時未系好安全帶而進行作業,其個人不安全行為是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2.施工現場臨邊防護缺失。事故現場沒有嚴格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臨邊作業第4.1.1條的要求,施工現場未設置防護欄,導致張成英在作業時不慎引發事故。施工現場未設置防護欄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安全警示標志缺失。事故發生現場為1號樓第11層,由于外架的拆除,致使從業人員在外墻抹灰屬臨邊作業區域,(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未在事故外墻抹灰崗位)作業現場未設置“小心高處墜落”等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示缺失是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2.施工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一是工地1號樓在外架拆除后,未在臨邊作業區域設置防護欄及外架安全平網,未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的要求及時消除此項安全隱患。?二是從業人員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監管缺失。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而引發事故。
九、事故的性質
????根據事故原因分析認定,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8·6”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十、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張*英(事故單位從業人員)。個人行為不安全,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知識不夠,在未按要求穿戴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下,在工地1號樓11層開展外墻抹灰作業,個人行為不安全是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本人已經死亡,建議不再追究相關責任。
???(二)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事故發生單位)。該企業沒有嚴格按照《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2016臨邊作業第4.1.1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桿,并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的要求開展安全施工;對臨邊作業崗位為易發生高處墜落的作業崗位認識不足,在臨邊作業崗位周邊未設置“小心高處墜落”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牌設置缺失;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要求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開展作業。該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的相關規定。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三)高勤松(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從業人員未嚴格按照安全作業相關規定開展作業;未及時消除臨邊作業區域未設置防護欄桿及安全平網等防護保障措施的安全隱患。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第(五)項“……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相關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履行不到位,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四)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根據《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事故調查組將該事故調查有關材料或者復印件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責成上海盈菲建筑裝潢有限公司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在作業現場完善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加大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力度,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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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高處墜落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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