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4月12日10時許,在鹿寨縣中渡鎮長盛村小井屯柳州高速過境線公路(羅城經柳城至鹿寨段)工程項目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0萬元。
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人社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中渡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縣人民檢察院和縣紀委監委介入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深入開展各項調查工作。通過查閱資料、詢問談話、現場勘驗、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議。
??? 經調查認定,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高處墜落一般事故是一起未及時進行專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未按規定使用特種作業人員和安裝使用安全設備而造成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情況
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330328MA2AWFAM9Y(1/1),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張*,經營范圍為橋梁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隧道工程、園林古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等。注冊資本9800萬元,成立于2019年8月15日,營業期限至長期,住所位于浙江省溫州市文成縣峃口鎮新聯村沿江路133號403室。持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證書編號為:D33330****,有效期從2021年2月1日至2026年2月1日。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為(浙)JZ安許證字﹝2024﹞000***,有效期從2024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
2024年8月10日,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與中國一冶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專業分包合同》,承接了柳州高速過境線公路(羅城經柳城至鹿寨段)4-4工區橋梁工程項目業務。
2024年12月2日,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王*(死者)簽訂有相關合同,王*在該項目擔任模板工崗位(工種)。
(二)事故現場勘驗情況
1.事故發生地點位于鹿寨縣中渡鎮長盛村小井屯,屬于柳州高速過境線公路(羅城經柳城至鹿寨段)4-4工區,設計名稱為龍頭大橋,上跨溝谷,中心樁號K81+243.000,橋梁起點樁號K81+059.500,終點樁號K81+426.500。橋梁全長367m,橋面寬度左、右幅均為12.75m。本橋上部結構:共3 聯:(4*30)m+(4*30)m+(4*30)m;上部結構采用預應力砼(后張)T 梁;下部結構橋臺采用肋板臺、柱式臺,橋墩采用圓柱墩,最大墩高 26.0 m,平均墩高19.3m,右幅8#墩高為25.253m。
?
?
?
?
?
?
?
?
?
?
?
?
?
?
?
?
?
?
圖1、圖2:龍頭大橋施工剖面圖和平面圖
- ????????? 梯籠整體被吹倒在地,梯籠底部整塊掀翻、連接纜繩全部斷開,每節梯籠尺寸為長3m×寬2m×高2m,共14節,約28米。死者摔落在梯籠外,穿戴有個人防護用品,經法醫鑒定,符合高處墜落受傷特征。
?
?
?
?
?
?
?
????????????????????????????
?
?
圖3為梯籠被吹倒的現場圖
(三)相關調查情況
調查組邀請柳州市交通領域房屋建筑工程和工民建專業的三位專家,進行現場勘察和資料查看,出具了事故分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一是強風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自然因素。局地強陣風將框架式組合梯籠瞬間被吹倒,事故梯籠兩處單鋼管連墻件被拉斷、三道纜風繩被拉斷。二是人員違規操作是人為因素。在事發前一天收到氣象預警通知,事發當天繼續安排施工人員作業 ,致使在天氣突然驟變時,撤離不及時,工人連梯籠一起被吹倒摔落。三是梯籠搭建存在問題是技術管理因素。梯籠基礎未按使用說明書要求為長4.5m×寬2.5m×厚0.3mC20混凝土板,實際為長3.66m×寬2.63m×厚0.13mC20混凝土板;連墻件未按施工方案要求5m設置一道,且未與橋墩形成八字形雙向連接;附墻件拉桿的連接未按規范要求采用雙扣件連接,且鋼管搭接的長度不夠;纜風繩未按施工方案要求設置四道,纜風繩與地面夾角不滿足45~60度,纜風繩直徑不足8mm,應承擔管理責任。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4月12日上午7時許,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班組長賀*強,組織一線工廠14人召開了班前會,隨后安排了具體工作,其中8#墩柱工作面為4人,分別為王*、李*輝、韋*輝、王*華,主要負責拆除模板工作。當日上午10時許,8#墩柱工人正在拆除人行作業通道時,天氣突然驟變,刮起局地7-9級強風,28米高的梯籠瞬間被吹倒,在梯籠上的王*一并被摔落地面,其他三人因在墩柱的平臺上幸免于難。
代理班組長賀*強發現后,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匯報給了安全管理員鐘*洋。鐘*洋接報后,向現場施工經理和公司負責人作了匯報。隨后,縣120急救中心醫護人員迅速趕到現場對王*進行搶救。13時許,王*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事故發生后,項目部安全管理員向鹿寨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了事故。接到事故報告,鹿寨縣應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和中渡鎮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迅速派人趕赴現場,開展現場勘驗、收集證據等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F場救援處置得當,信息報送準確及時,善后處理工作有序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姓名 |
傷害程度 |
性別 |
年齡 |
戶籍 所在地 |
職業 (工種) |
直接經濟 損失 |
王* |
死亡 |
男 |
4*歲 |
湖南漣源 |
模板工 |
120萬元 |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一)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當日當地的天氣驟變,刮起局地7-9級強風,8#墩柱恰巧處于風口的最凹處,把施工用的梯籠設備瞬間吹倒,致使在梯籠上作業的王*一并被摔落地面,造成死亡。
(二)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時進行專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①],對極端天氣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認識不足、研判不力、應急措施不到位;生產管理存在漏洞,從事高空作業的王*、李*輝等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取得相應資格[②];未完全按使用說明和施工方案要求搭建梯籠[③],未按施工方案要求每隔5m設置一道連墻件,未按規范要求采用雙扣件連接附墻件拉桿,未按施工方案要求設置四道纜風繩。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
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時進行專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對極端天氣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認識不足、研判不力、應急措施不到位;生產管理存在漏洞,未按要求安排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未完全按使用說明和施工方案要求搭建梯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鹿寨縣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人員
張*,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未按規定安排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備;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極端天氣帶來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鹿寨縣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三)關于涉嫌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事故調查組建議將該起事故調查有關材料或復印件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強生產安全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落實安全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安排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備,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認真開展作業場所危險因素分析,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
???????????????
?????? ??????? ????? 浙江文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高處??????
墜落一般事故調查組????????????
2025年7月2日??????????????
?
?
①《廣西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編制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按照清單定期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專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極端天氣可能嚴重影響本單位安全生產的。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六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④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