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中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12” 壓路機側翻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2月12日上午8時50分許,在鹿寨縣鹿寨鎮新村村小黃皮屯附近的柳州高速過境線公路項目4-9工區發生一起壓路機側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的規定,由鹿寨縣人民政府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人社局、縣公安局、縣總工會、鹿寨鎮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勘查事故現場、查閱有關資料、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和綜合分析事故原因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人員情況。
1.廣西中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住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江南區下津路8號標準廠房1號廠房2號廠房連廊1號廠房五層廠房5樓511-131號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50100MA5KD52J7P(2-1),法定代表人為劉*華,注冊資本為7800萬元整,成立日期為2016年7月5日,經營許可項目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各類工程建設活動、公路管理與養護、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施工專業作業、消防設施工程施工、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制造(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經營一般項目為金屬結構制造、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園管理、市政設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機械設備安裝服務、建筑防水卷材產品制造、建筑裝飾材料銷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的經營活動)。具有三級建筑企業資質證書。
? ?2.壓路機所有者。壓路機所有者屬于廣西鑫予建材租賃有限公司,該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在廣西崇左市扶綏縣新寧鎮空港大道30號空港大廈主樓15層1506-14號,注冊資本為5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劉*兵。經營范圍為從事建筑機械設備租賃業為主的企業。2024年12月1日,與廣西中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有《機械設備租賃協議》,租賃一臺壓路機(含一名操作人員)。
?? ? 3.壓路機操作員。姜*濤(死者),廣西貴港人,身份證號為45250219***********6,事發時為壓路機操作員。2024年12月23日,參加了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建設工程機械專委會舉行的培訓活動,并通過建設工程機械行業專業技能崗位培訓考核,獲得壓路機操作專業技術人員證書。證書編號為JX16ZG202*****9。
(二)事故現場情況
1.事故時間:2025年2月12日上午8時50分許
2.事故地點:鹿寨縣鹿寨鎮新村村小黃皮屯附近的柳州高速過境線公路項目4-9工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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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故發生地點為柳州高速過境線公路項目4-9工區。
3.事故設備:事故壓路機為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產品名稱為振動壓路機,型號為XS223J,產品識別代碼XUG02233PHJE00126,生產日期為2017年3月21日,發動機編號為D916B011479,生產合格證編號:09171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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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事故設備的產品合格證和銘牌。
4.現場勘驗。壓路機當天施工作業內容是壓實項目路面堆填的黃土。因壓路機過于靠近路沿,導致側翻至斜面高度約為6米的邊坡坡底。經勘測,在較長一段距離內,壓路機輪胎邊緣與道路沿邊距離為20cm,壓路機滾輪邊緣與道路沿邊距離為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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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壓路機側翻斜面高度約6米。
圖4:壓路機當日施工作業的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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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壓路機輪胎邊緣與與路面沿邊距離為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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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壓路機滾輪邊緣與路面的沿邊距離僅為10cm。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和處置情況
2025年2月12日上午7點25分,姜*濤在廣西中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駐地參加早班會,隨后趕到工地現場,按照施工員梁*健的安排,操作壓路機進行作業。8時50分左右,姜*濤在操作壓路機的過程中,不慎翻下約6米高的斜坡坡底,造成壓路機側翻,自己被困在駕駛室內。梁*健第一時間發現了事故,立即趕赴現場施救。在現場不遠的安全員屈*東也及時趕到現場,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向相關負責人進行了匯報 。項目經理劉*倫隨后趕到現場,立即聯系吊車、勾機進行救援。約10點20分,姜*濤被抬出駕駛室,經120急救醫護人員現場確認,姜*濤已無生命體征。
? 接到事故報告后,縣人民政府、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鹿寨鎮人民政府等相關單位迅速派人趕赴現場,開展現場勘驗、收集證據等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F場救援處置得當、信息報送準確及時、善后處理妥當有序。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
姓名 |
傷害程度 |
性別 |
年齡 |
戶籍 所在地 |
職業 (工種) |
直接經濟 損失 |
姜*濤 |
死亡 |
男 |
4*歲 |
廣西貴港 |
壓路機操作員 |
約120萬元 |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壓路機操作員姜*濤安全意識淡薄,未按照《4-9工區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①]的要求操作壓路機,致使壓路機行駛太靠近路沿,未達到“距路基邊緣不少于50cm”的安全距離要求。姜*濤個人行為的不安全,是該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間接原因
1.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項目經理沒有相應資質[②];沒能提供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沒有隱患排查相應記錄。
2.企業安全管控措施落實不力。施工路段未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或警戒線;現場施工管理監督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姜*濤操作壓路機超過沿邊安全距離的事故隱患。
(三)事故的性質、類別和嚴重程度
調查認定,廣西中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12”壓路機側翻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事故。事故類別為機械傷害事故。事故嚴重程度為一般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以及處理意見
(一)建議免于追究的責任人員
姜*濤,壓路機操作員,在操作壓路機作業過程中,安全意識淡薄,未按照相關要求操作壓路機,致使壓路機太靠近路沿造成側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予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人員
劉*華,廣西中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
廣西中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一是未按規定在施工路段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④]二是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⑤]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罰。
(四)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責任人員
劉*華,廣西中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事故調查組建議將該起事故調查有關材料或復印件移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議
廣西中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加大項目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力度,落實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在確認作業現場安全的情況下開展作業工作。加大對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力度,扎實開展好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加大項目駐地的管理,完善和落實生產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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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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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4-9工區施工方案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要求:在新筑的道路上碾壓時,應從中間向兩側碾壓,距路基邊緣不少于0.5米。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從事建筑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