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鹿寨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 為提高環保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保證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切實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條 應予公開的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公開:
(一)執法權限:包括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執法職責、權限以及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和執法人員名單。
(二)執法依據:包括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三)執法程序:包括執法流程、執法制度、執法規范等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規定。
(四)執法結果:包括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及執法監督檢查情況。 ?
(五)救濟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救濟途徑,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及受理反饋程序。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公開的載體,包括書面、報刊、辦公場所公開欄、政府網站和環保部門網站等可以讓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曉的方式。積極推行電子政務公開,以網站公開為主要方式。
第六條 行政執法需公開的具體內容由局法規室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局班子會議審議確定,由局辦公室統一對外公布。
第七條 行政執法公開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第八條 本制度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