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鹿寨縣阿年寨沙米粉店、鹿寨縣林記飲食店)
鹿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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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智慧監管系統核查處置模塊下達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處置任務,涉及我局轄區2家食品經營單位,現將核查處置公告如下:
被抽檢單位:鹿寨縣阿年寨沙米粉店(個體工商戶)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4年7月11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的小碗(自消餐具)(消毒日期:2024-07-11)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4年7月30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GXS322404685),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計量單位:mg/100cm2、標準指標:不得檢出、實測值:0.018、單項判定:不合格)。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要求的違法行為,給予了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抽檢的小碗(自消餐具),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使用洗滌劑時清洗流程不符合要求或者消毒時間不夠導致不合格。
被抽檢單位整改措施: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主體責任,規范經營行為,認真執行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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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檢單位:鹿寨縣林記飲食店(個體工商戶)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4年7月8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的小碗(自消餐具)(消毒日期:2024-07-08)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4年8月6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GXS322404482),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計量單位:mg/100cm2、標準指標:不得檢出、實測值:0.018、單項判定:不合格)。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服務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飲具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要求的違法行為,給予了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抽檢的小碗(自消餐具),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洗滌劑使用量過大以及清洗時間不夠或者消毒時間不夠導致不合格,
被抽檢單位整改措施: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學習,增強食品安全意識,舉一反三,進一步落實主體責任,規范經營行為,認真執行食品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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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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