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縣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各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加強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柳州市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暫行規定》(柳政勞就字〔2001〕7號),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按有關文件精神,為加強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由鹿寨縣就業服務中心代管。
二、本規定所稱失業人員是指在鹿寨縣行政區域內已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由就業轉失業的人員。
三、失業人員失業前原所在單位(以下簡稱原單位)應及時將失業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的個人人事檔案送到縣就業服務中心代管。
四、原單位在將失業人員檔案轉交縣就業服務中心代管時,須簽署《檔案托管材料承諾書》(格式附后),保證所轉交檔案材料真實有效,并為檔案材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五、縣就業服務中心應在收到失業人員檔案后7日內審核完畢,符合代管條件的由原單位填報《鹿寨縣失業人員檔案托管登記表》《鹿寨縣失業人員檔案托管傳遞目錄清單》(格式附后),由縣就業服務中心接收其檔案,并出具接收回執給原單位;不符合代管條件的由縣就業服務中心將其檔案退回原單位。
六、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辦理檔案轉出手續時,必須向縣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縣就業服務中心才能為其辦理轉移手續:
1、失業人員被用人單位招用或升學、應征服兵役后,其檔案隨之轉移到所在單位管理;
2、失業人員轉往異地的,其檔案轉至接收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管理。
七、失業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或移居境外、失蹤、死亡、服刑等,其檔案由縣就業服務中心保管。
八、失業人員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和歸檔、保管、查閱借用、傳遞按《檔案法》和自治區勞動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職工檔案管理規定》等規定辦理。
九、凡涉及失業人員檔案的有關證明材料,由縣就業服務中心根據其檔案原始記錄為其出具。
十、失業人員人事檔案由縣就業服務中心免費代管。
十一、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鹿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2003年8月18日制定的《鹿寨縣失業人員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檔案托管材料承諾書
??????2.鹿寨縣失業人員檔案托管登記表
??????3.鹿寨縣失業人員檔案托管傳遞目錄清單
????????????????????鹿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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