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民發〔2021〕8號鹿寨縣民政局關于印發《鹿寨縣養老設施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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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民政局文件
鹿民發〔20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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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寨縣民政局關于印發《鹿寨縣養老設施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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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縣已實施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
現將《鹿寨縣養老設施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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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 ?
??鹿寨縣民政局辦公室 ???????2021年 3月31日印發 ?
鹿寨縣養老設施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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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養老設施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桂民規〔2019〕9號)精神,加快全縣養老服務社會化、市場化發展,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辦養老機構運營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公建民營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公建民營,是指政府將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養老設施委托社會力量運營的模式。
二、公建民營的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養老設施公建民營是指,政府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養護樓、老年護理院、鄉鎮敬老院、光榮院、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養老設施,可根據實際需要委托社會力量運營的模式。有條件已經運營的公辦養老設施可參照實行。
三、公建民營的原則
(一)養老服務用途不改變。公建民營養老設施應履行公辦設施?;?、兜底線的政府保障職責,優先保障政府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及其他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優先保障群體的養老服務需求。注重公辦養老設施原有的公益屬性,為本地老年人提供優質、安全、可靠的養老服務。
(二)服務水平不降低。實行公建民營后,運營方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行業相關標準,完善服務設施、提升服務質量、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實現管理服務不低于公建民營前的水平,達到提高床位利用率以及設施可持續發展的目的。
(三)國有資產不流失。運營方應保持養老設施土地、設施設備等國有資產性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出租、出借、處置養老機構資產,不得以養老機構資產進行抵押、融資、貸款,不得從事養老服務無關的經營活動。
(四)綜合監管不缺失。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運營方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進行必要監督,規范收費行為。所有權(或使用權)方應當建立第三方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隊伍、設施配備、服務標準、管理水平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四、公建民營實施條件
(一)依規決策實施。民政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地制定本級公建民營實施方案,所有權(或使用權)方必須按照有關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規定進行清產核資、開展論證,做到產權清晰、調研充分,資產清查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具體如下:
1.制定公建民營實施方案;
2.論證公建民營必要性和可行性;
3.開展資產清查和評估,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運營方招募方式。所有權(或使用權)方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或國家相關規定允許的方式確定養老設施的運營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單一、多個共同招募等方式。投標方不能掛靠投標,中標后不得轉讓、轉包。存在特殊情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方應當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及時上報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三)運營方主體資格要求。養老設施實行公建民營,應當優先選擇具備養老服務管理經驗、具有專業服務團隊和醫療服務資源、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運營方。運營方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醫療服務資質;
3.具有養老服務行業管理經驗及專業服務團隊;
4.具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
5.無違法違規和失信記錄。
五、養老設施公建民營運營管理
(一)合同約束
所有權(或使用權)方與運營方簽訂運營合同,應使用自治區民政廳統一制定的《養老設施公建民營合同(范本)》,超出合同范本條款內容或權限的,應報所有權(或使用權)方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具體應明確:
1.權利義務:運營方應當獨立承擔運營過程中發生的經濟、安全、法律責任,并按照養老服務行業相關標準,完善服務設施,提升服務質量,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所有權(或使用權)方應當履行監管職責。雙方簽訂合同前,所有權(或使用權)方應與運營方確定原工作人員的安置辦法,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2.合作期限:合同雙方應當根據養老機構的規模、前期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15年。合同期內運營良好、社會滿意度高且有意續簽的運營方,應在合同期滿前6個月提出續簽申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
3.公益性床位比例:合同雙方應當根據當地政府兜底保障的有關要求,約定全縣不低于總床位數30%的床位作為公益性床位,用于接收政府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及其他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優先保障的群體。
4.收費標準:公益性床位收費標準按照保障對象類別由雙方協議確定;普惠性養老機構床位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按照非營利性原則確定標準;其他床位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
5.收益管理:公益性床位閑置時接收社會老年人獲得收益,管理模式由雙方共同約定。運營方應按國有固定資產投資適當比例提取修繕維護發展資金,用于養老機構建設發展、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和更新改造等。
6.設施使用費:合同雙方應當根據投資規模、市場收益、基本養老服務保障對象及其他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優先保障的群體收住數量、承租年限等因素測算,向運營方收取養老設施使用費,養老設施使用費依照財政相關規定管理使用。
7.風險保障金:合同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協議確定風險保障金,防范運營風險。
8.法律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合同一經簽訂,運營方不得以所有權(或使用權)方名義開展任何活動。運營方在運營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方可依法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運營方承擔。
日常管理
1.建立日常監督管理制度。為加強對日常工作的監督,運營方應定期向所有權(或使用權)方報告資產及運營情況,形成季報、年報。運營方應當對工作報告真實性負責,發現年度內遲報、漏報、不報、瞞報的,應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由所有權(或使用權)方提請本級政府解除合同。如遇到特殊、突發、重大情況,包括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入住老人傷殘、死亡等可能影響養老設施運營,或危及入住老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及時報告所有權(或使用權)方。
2.建立第三方評估制度。所有權(或使用權)方應當建立第三方評估制度,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年內至少開展一次對養老機構的人員隊伍、設施配備、服務標準、管理水平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在評估結束3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3.建立風險防控應急預案。所有權(或使用權)方要制定運營方異常退出時的風險防控應急預案,風險發生時要迅速向本級民政部門報告,確保妥善安置入住對象,做好善后事宜。
(三)監管措施
1.監管主體。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主管部門主管,其他有關部門協助的方式,縣、區級養老設施由同級民政部門主管。
2.監管內容。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轄區內公建民營養老設施的運營方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調價頻次等進行監管,原則上應涵蓋養老機構事中事后監管要求。
3.監管周期。每6個月至少實地督查1次。
4.公示要求。民政部門按照《養老服務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及“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將監察結果公示在政府網站、政府服務中心及兩微一端平臺。
5.監管責任。監管過程中,各級部門應按要求履行監管責任,確保監管有效。民政部門對運營方在運營期間發生的責任事故、服務質量、安全管理等問題,應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提請當地政府解除合同。
政策扶持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按規定享受政府有關扶持民辦養老機構稅費減免、水電費、補貼補助、投融資、人才隊伍等優惠政策。
退出機制
1.合同期未滿運營方退出的,需提前6個月向所有權(或使用權)方提交解除合同申請,確保老年人得到妥善安置后,由運營方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其資產、財務等進行審計,依法解除合同并向社會公示。
2.合同期滿的,雙方應在合同到期3個月前,共同制定入住對象安置辦法,確保老年人得到妥善安置后,由所有權(或使用權)方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其資產、財務等進行審計,依法終止合同并向社會公示。
3.運營方遇到不可抗拒或違約事件導致公建民營合同提前終止的,民政部門應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指導、督促所有權(或使用權)方及時做好、交接工作,保障機構正常運營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所有權(或使用權)方要制定運營方異常退出時的風險防控應急預案,風險發生時要迅速向當地政府報告,確保妥善安置入住對象,做好善后事宜,并啟動對運營方追責的法律程序。
六、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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