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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鹿寨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市政基礎配套設施工程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的通知

          來源: 鹿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發布日期: 2021-01-18 14:43

          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進一步理順我預拌混凝土行業管理機制,加強和規范行業發展,為加強城市環境保護,減少建筑工地噪聲與粉塵污染,改善空氣質量,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促進建筑施工現代化水平,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廣西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桂工信節能〔2017〕866 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桂建管〔2013〕10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柳建管字〔2020〕64 號)的規定,現就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市政基礎配套設施工程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止范圍

          (一)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必須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嚴禁使用自拌混凝土;

          (二)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辦理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項目,原則上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

          (三)零星維護工程原則上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

          二、使用自拌混凝土的情形和要求

          (一)建設工程需要使用特種水泥、特種混凝土,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二)因道路、場地等客觀原因限制,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搶險、救災需要的;

          (四)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的規定,采取設置圍擋、覆蓋、分段作業、灑水抑塵、沉淀池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嚴格控制噪聲、廢水和粉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廢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三、各參建單位職責

          (一)各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確定預算控制價時,必須載明招標工程建設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種類、等級、數量和預算費用,其預結算按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制定的預拌混凝土定額或信息價及其價差調整方法進行編制。

          (二)各設計單位在施工圖及設計文件中必須明確標注使用預拌混凝土品種和等級,審圖單位對仍有使用自拌混凝土的設計圖紙不予審核通過。

          (三)各檢測單位不得為不符合使用自拌混凝土條件的委托方出具配合比報告。

          (四)各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違規使用自拌混凝土的行為,發現后應立即制止,下發整改通知,不聽從指令的做好記錄,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五)各施工單位除特殊情形外,嚴禁在施工現場自拌混凝土和使用無證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項目建設過程中使用的預拌混凝土必須建立完整的臺賬。

          (六)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與使用單位簽訂正規的《柳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對所供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新建、遷建及改擴建企業必須按照《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二星級以上綠色環保建站標準進行建設,對攪拌樓、料倉、傳送帶等產生揚塵、噪聲的設施設備必須實施整體封裝。

          四、質量監督及行政主管部門責任

          (一)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日常的監督檢查,發現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立即向使用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暫停項目的日常監督,責令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相應結構部位進行強度認定。

          1.使用無資質或處于停業整頓期內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預拌混凝土的。

          2.未嚴格執行交貨檢驗制度,交貨記錄不完整,導致無法確認混凝土性能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的。

          3.無《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或無該批次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的。

          4.在預拌混凝土泵送、澆筑地點隨意添加外加劑、加水二次攪拌的,或預拌混凝土完成澆筑后,沒有按《預拌混凝土使用說明書》或有關規范的要求進行養護的。

          5.經核算,預拌混凝土進貨數量小于澆筑數量 15%及以上的。

          6.混凝土試件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或無效的。

          7.委托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內設試驗室養護試件或委托資質不符合要求的檢測機構出具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的。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對全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工作。

          1.負責對預拌混凝土企業專業承包資質、內設試驗室的動態核查。

          2.監督預拌混凝土有關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的落實。

          3.負責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的混凝土質量進行定期抽查。

          4.開展高性能混凝土推廣以及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和標識管理等工作,推動預拌混凝土產業技術創新、優化升級、提質增效、健康發展。

          5.將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情況作為推薦項目參與各類評比的重要考核條件之一。

          6.配合工信、環境保護、市場監管等行業主管部門對無證生產企業進行查處。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單位、監督單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與有關法律法規沖突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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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市政基礎配套設施工程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的通知

          來源: 鹿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發布日期: 2021-01-18 14:43   

          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進一步理順我預拌混凝土行業管理機制,加強和規范行業發展,為加強城市環境保護,減少建筑工地噪聲與粉塵污染,改善空氣質量,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和促進建筑施工現代化水平,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廣西預拌混凝土管理辦法》(桂工信節能〔2017〕866 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桂建管〔2013〕10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柳建管字〔2020〕64 號)的規定,現就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市政基礎配套設施工程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禁止范圍

          (一)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必須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嚴禁使用自拌混凝土;

          (二)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辦理施工許可證建筑工程項目,原則上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

          (三)零星維護工程原則上要求使用預拌混凝土。

          二、使用自拌混凝土的情形和要求

          (一)建設工程需要使用特種水泥、特種混凝土,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二)因道路、場地等客觀原因限制,預拌混凝土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搶險、救災需要的;

          (四)現場攪拌混凝土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的規定,采取設置圍擋、覆蓋、分段作業、灑水抑塵、沉淀池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嚴格控制噪聲、廢水和粉塵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廢水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三、各參建單位職責

          (一)各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確定預算控制價時,必須載明招標工程建設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種類、等級、數量和預算費用,其預結算按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制定的預拌混凝土定額或信息價及其價差調整方法進行編制。

          (二)各設計單位在施工圖及設計文件中必須明確標注使用預拌混凝土品種和等級,審圖單位對仍有使用自拌混凝土的設計圖紙不予審核通過。

          (三)各檢測單位不得為不符合使用自拌混凝土條件的委托方出具配合比報告。

          (四)各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違規使用自拌混凝土的行為,發現后應立即制止,下發整改通知,不聽從指令的做好記錄,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五)各施工單位除特殊情形外,嚴禁在施工現場自拌混凝土和使用無證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項目建設過程中使用的預拌混凝土必須建立完整的臺賬。

          (六)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與使用單位簽訂正規的《柳州市預拌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對所供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新建、遷建及改擴建企業必須按照《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二星級以上綠色環保建站標準進行建設,對攪拌樓、料倉、傳送帶等產生揚塵、噪聲的設施設備必須實施整體封裝。

          四、質量監督及行政主管部門責任

          (一)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日常的監督檢查,發現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立即向使用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暫停項目的日常監督,責令其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相應結構部位進行強度認定。

          1.使用無資質或處于停業整頓期內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的預拌混凝土的。

          2.未嚴格執行交貨檢驗制度,交貨記錄不完整,導致無法確認混凝土性能是否符合設計和規范要求的。

          3.無《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或無該批次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的。

          4.在預拌混凝土泵送、澆筑地點隨意添加外加劑、加水二次攪拌的,或預拌混凝土完成澆筑后,沒有按《預拌混凝土使用說明書》或有關規范的要求進行養護的。

          5.經核算,預拌混凝土進貨數量小于澆筑數量 15%及以上的。

          6.混凝土試件強度達不到設計要求或無效的。

          7.委托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內設試驗室養護試件或委托資質不符合要求的檢測機構出具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的。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對全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工作。

          1.負責對預拌混凝土企業專業承包資質、內設試驗室的動態核查。

          2.監督預拌混凝土有關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的落實。

          3.負責對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的混凝土質量進行定期抽查。

          4.開展高性能混凝土推廣以及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評價和標識管理等工作,推動預拌混凝土產業技術創新、優化升級、提質增效、健康發展。

          5.將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情況作為推薦項目參與各類評比的重要考核條件之一。

          6.配合工信、環境保護、市場監管等行業主管部門對無證生產企業進行查處。

          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單位、監督單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與有關法律法規沖突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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